《对吸毒、贩毒人员的防范及处置程序》
一、 常见毒品:
(一) 生物碱类药物及致幻剂。生物碱类药物中常见的有防风属植物生物碱类药物,包括吗啡类和罂粟碱类,如: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致幻剂中常见的有大麻制品等。
(二) 甲基苯丙胺类(麻黄碱)药物:冰毒、摇头丸、K粉等。
二、 常见毒品的性状及吸毒方式:
(一) 吗啡、杜冷丁等强镇静剂一般为医用安瓿瓶成品制剂,直观为无色透明液体。毒品海洛因、可卡因一般为白色粉末状(低纯度呈现灰白色或粉白色)。冰毒一般为无色(或浅色)透明结晶体,直观与碎冰渣非常相象,或制成粉末状。摇头丸多制成彩色(红、蓝、白、黄、粉、橙色等)颗粒状。
(二) 一般吸毒方式有口服、吸食(鼻吸、香烟吸食、直燃吸食)、静脉注射等。
(三) 吸毒人员常备的物品及常见的遗留物:
1、 吸毒人员常备的物品:
(1) 一次性注射器、消毒酒精和脱脂棉或棉签;
(2) 注射用蒸馏水;
(3) 铝箔(锡箔)类包装纸;
(4) 包装用塑料纸;
(5) 口香糖及香烟;
(6) 药瓶或药盒;
2、 常见的遗留物:
(1) 用过的注射器、针头;
(2) 带有血迹的脱脂棉球或棉签;
(3) 已打破瓶口的注射用安瓿瓶;
(4) 残留有粉末状物质的小块铝箔(锡箔)类包装纸;
(5) 残留有粉末状物质的小块包装用塑料纸;
(6) 燃烧过的口香糖或香烟内层包装纸,仅留有折叠或揉成球状的铝箔(锡箔)纸;
(7) 内壁粘有粉末状物质的塑料吸管或搓成吸管状的口香糖外层包装纸。
三、 吸毒人员的特征:吸毒人员一般性情怪异。
1、 行为上表现不合群、深居简出;
2、 情绪上表现为间续性的亢奋或烦躁,也常常萎靡不振;
3、 毒瘾发作时常表现为精神委顿、哈欠连天、涕泪横流、怕光;
4、 体征上表现为瞳孔缩小(如针尖)、手脚颤抖、注意力难以集中,手背或臂弯静脉位置有大量注射针眼等。
四、 易发案的位置及注意发现的重点:
1、 易发案的位置:
(1) 公寓、客房及房内卫生间;
(2) 公共区域卫生间;
(3) 歌舞厅包房内;
(4) 餐饮场所包房内;
(5) 写字间公司内部;
(6) 服装精品店试衣间;
(7) 停车场车辆内;
(8) 大厦疏散通道;
(9) 建筑内其它较隐蔽的场所等。
2、 注意发现:
(1) 大厦各位置的服务员、保洁人员、警卫人员工作中在上述易发案的敏感位置应注意发现前面描述的可疑人或可疑物品。
(2) 客房服务人员在“做房”过程中,应格外注意房内是否有上述可疑物品,房内垃圾桶、卫生间垃圾桶内是否有可疑遗留物。
(3) 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应在营业过程中对客人的行为举止加以关注。
(4)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保安部:5119。
五、 发现吸毒、贩毒人员的处理方法:
(一) 大厦各位置的服务员、保洁人员发现吸毒、贩毒嫌疑人员及可疑物品时,要保持镇定,在不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立即向保安部报告,讲清:嫌疑人所处位置、人数、状态及发现何种可疑物品。
(二) 保安部在接报或发现吸毒、贩毒人员时,立即采用隐蔽方式查明情况。如情况属实,在嫌疑人未被惊动情况下,立即请示部门经理、大厦值班经理,按照上级的指示向公安机关报警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嫌疑人已被惊动情况下,应立即对其采取强制行为管制,立即请示部门经理、大厦值班经理,获得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 对吸毒、贩毒人员采取强制行为管制过程中,保卫人员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和对吸毒、贩毒人员的行为控制,防止发生吸毒、贩毒人员行凶滋事或自残等意外事件。
(四) 注意检查吸毒、贩毒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时要控制其手臂,检查动作要快,防止其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刀具对保卫人员或他人造成伤害。对查出的物品必须单独保存,防止嫌疑人销毁物证。
(五) 绝对禁止嫌疑人用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联系;对两个以上嫌疑人必须单独看管,每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保卫人员进行看管。
(六) 封锁事发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搜查,注意发现毒品和吸毒用具。
(七) 贩毒人员多为两人以上同时作案,保卫人员要注意观察现场周围人员,注意发现其同伙,并防止其同伙突然对保卫人员或其他客人采取暴力行为。
(八) 滞留发现、报案人员并做详尽的访问笔录,等待公安人员做进一步的查证工作。不得让发现、报案人员同嫌疑人直接见面,防止日后发生报复行为。
(九) 如发现吸毒人员已因吸毒过量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要立即报告大厦高层领导,并建议立即安排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 如发现吸毒人员已因吸毒过量死亡,立即封锁现场,不得擅动现场内任何物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 公安人员到场后,密切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保安部出具《报案材料》;事件处理结束后,出具详尽的、附有全部材料的《事件报告》。